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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客户的权利
 

1.1客户有权对本中心的认证审核结论和工作向中心公正性管理委员会或国家认证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和申诉;
 

1.2获得我中心认证的组织可在规定范围内有条件的使用中心认证标志,并严格执行我中心的相关规定:
 

1.2.1可在招标、投标文件、广告和产品目录上使用标志,以证明具有认证证书范围内的管理能力;
 

1.2.2可以某种方式说明组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通过了认证,将认证标志使用在产品或产品的最小包装上;

1.2.3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标志只能用于被认可的产品上;
 

1.3如使用认证标志,客户应先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与CBSC签署有关使用认可标志的协议,并接受CBSC的监督;并在正式使用前将欲使用的各种中心认证标志使用方案提交中心认证评定部审查、备案。

 

2.客户的义务
 

2.1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
 

2.2在有要求时,接受CNAS的见证评审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2.3提出认证申请时,应确定中心未向组织提供过相应的认证咨询服务,以确保认证的公正性;
 

2.4配合认证中心在现场对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包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现场和记录;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评审员,见证审核员)提供条件;
 

2.5审核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甲方(客户)承担;
 

2.6由于甲方造成审核人日或费用的增加,其增加部分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2.7无论是否最终获准认证,都将按要求交付认证费用;
 

2.8仅在获准认证范围内作出认证声明,确保不误导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和报告;
 

2.9产品认证证书仅用于表明产品由于符合特定的标准而被认证;
 

2.10当接到暂停或撤消认证通知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停止证书使用或交还认证证书;
 

2.11获证后,组织应将质量保证体系变动、重大质量事故情况,已认证产品更改产品设计、或规范或重要材料变更对产品产生重要影响时,或已认证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CBSC,因瞒报、延报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12本中心对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和标志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获证组织应按本中心的书面授权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13对在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中发现对认证制度的不正确宣传或证书与标志的误导使用,本中心将采取包括纠正措施、撤销证书、公布违规行为以及必要时采用其它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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